工傷定義
按照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工傷可以一般分為兩類
-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傷意外)
-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勞損、慢性氣體中毒等)
註: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一:上報僱主
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情況許可,亦應通知在場的同事及記錄有關意外的詳細資料,包括拍攝意外地點、記下意外發生原因等。
若僱員認為受傷後需要時間休養,應向註冊醫生說明,記緊向主診醫生索取病假證明書(而非到診紙),因為正本須交給僱主以索取工傷病假錢。
二:呈報勞工處
僱主需十四天內呈報勞工處,勞工處會在收到僱主呈報工傷個案後,向受傷員工寄出一份「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
若僱員的病假多於七天,而傷患可能導致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除了辦理病假跟進手續,亦需要到勞工處或醫生會安排僱員判傷。
三:及早求診
受傷僱員應立即停止手頭上工作並立即前往公營醫院或註冊醫生的診所接受檢查及治療,求醫時必須向醫生說明是次意外的是由工傷引致,並詳細交代事發經過。
事務律師及大律師
香港的律師專業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Barrister)。一般而言,事務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
一般而言,市民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而必須經由事務律師聘用大律師。
香港司法制度是基於公平公正原則,法官在訴訟雙方持不同意見的律師協助下,就每一個案件分析審視案情,然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律師的責任,是依據表面證據成立,幫助市民客戶處理申訴案件,最終決定是否賠償及怎樣賠償,則是由法庭裁決。
何謂包攬訴訟・CHAMPERTY
包攬訴訟的定義,用一般市民的字眼來形容, 是指有人干涉一場訴訟並瓜分賠償。
刑事包攬訴訟的定義有以下兩個要素:
- 「訴訟代理人」不成功不收費;及
- 瓜分市民在案件所獲得的賠償
所謂瓜分賠償,意思是按百分比收取法庭所判決的賠償金額,而非按照律師的工作時數收取律師費。依照守則按時收費的律師,即使沒有預先收費,也不是包攬訴訟。
在香港進行訴訟,律師的收費是按照律師的工作時數收取律師費。律師行是可以不預先收取律師費,在沒有瓜分賠償的情況下只收按時計算的律師費在法律上不是包攬訴訟。
香港工傷索償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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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真實個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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