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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衣室撞儲物櫃判傷1.5%
受傷僱員(原告人)於受僱期間因工受傷。事發當日,如常到員工更衣室更換制服;更換制服的時候,其右腳踢到放在該更衣室內的儲物櫃,因而受傷。當晚這名受傷員工感到受傷的部份非常疼痛,遂獨自乘的士到政府醫院急症室求診,X-光片顯示他右腳的腳趾骨裂。
這名受傷員工接受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因腳趾受傷引致無力、疼痛及浮腫;而根據勞工處所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這名員工由於該意外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1.5%的永久賺取收入能力(即判傷百分比)。
這名員工按照《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DCEC xxx/2013),法庭頒下判案書,裁定僱主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這名員工支付僱員補償。原告人(該名受傷僱員)於2014年展開這宗訴訟,僱主只向法庭存檔及向這名僱員方面送達《抗辯書》,並沒有在本訴訟中有任何回應或行動,包括沒有提交任何證人供詞或證據。
在《抗辯書》中,僱主除承認這名員工於2012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而受傷外,僱主就這名員工在《申索陳述書》對其須負上賠償責任的指稱均不予承認,僱主特別聲稱其不同意這名員工因該意外受傷而享有的病假長度。
法官最後裁定這宗案件僱主須為受傷員工在該意外受傷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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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前的經濟損失
- 這名員工獲得的病假總數是214天。在DCEC xxx/2013一案,法庭裁定他的每月收入為HK$10,980。
- 法官認為這名受傷僱員聆訊前收入損失賠償應為:HK$10,980/30 x 214 = HK$78,324。
喪失1.5%工作能力賠償
- 這名受傷僱員當時46歲,在該意外發生前,他是一名健全人士。因該意外而引致永久喪失1.5%的賺取收入能力。
- 考慮了這名員工的傷勢,他受傷後造成的缺陷會令他在勞工市場蒙受一定的失業風險,也會對他在勞工市場另找工作的能力不利的影響;基於以上種種,也參考了引述的案例,本席認為在這項所得的賠償應為HK$50,000,大約是他5個月的收入。
代表律師提出痛苦賠償案例參考PSLA
有關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方面的賠償,原告人代表律師引用下列案例:
(a) HCPI xxx/2000
案中原告人是一名貨車司機。右腳被一輛叉式裝卸車輾過,導致趾骨破裂受傷。案中原告人接受了開刀手術以減少腫脹,及把鐵線放在腳趾骨去安定腳掌;受傷部位需要打上石膏。醫生給予他79天的病假。判賠償HK$200,000。
(b) DCPI xxx/2001
案中原告人在交通意外中被汽車輾過其左腳,導致其左腳的其中一節托骨骨裂。意外後,案中原告人毋需留院接受手術;受傷部分需要打上石膏,但案中原告人一天就將石膏脫掉。病假有35天。法庭接納這類傷勢遠離「嚴重受傷」這類別,所以賠償HK$150,000。
(c) DCPI xxxx/2005
案中原告人是一名地盤工人。意外中他被鐵管擊中腳趾,導致其腳掌的托骨骨裂。他的傷勢被評估為5%,而全人的傷勢評估為2%。病假合共270天。賠償是HK$160,000。
(d) DCPI xxxx/2006
案中原告人是一名保安。下班時在僱主所管理的屋邨洗手間更換制服時跌倒受傷。意外導致左腳托骨骨裂,需接受夾板固定法治療。病假有48天。賠償為HK$150,000。
(e) DCPI xxx/2009
案中原告人是一名司機及搬運工人。在工作期間,因一件傢俬掉落在他的右腳而受傷。意外導致他的腳趾骨碎裂。案中原告人毋需接受手術,但需坐輪椅走動。病假合共251日。主審法官認為案中原告人的傷勢和DCPI xxxx/2005一案相若,但考慮到通脹因素,案中原告人所獲賠償是HK$180,000。
法官經考慮後,認為這宗案中受傷員工(原告人)在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方面的賠償應為 HK$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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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損害賠償
- 在這申索的是HK$470的交通費用。法官認為有充份證據支持,批准此項申索。
僱員補償金額(差額)
- 僱主已向這名受傷員工支付HK$61,080的僱員補償。根據DCEC xxx/2013一案的判決,在已付的HK$61,080外,須再向原告人支付HK$13,437.60的僱員補償差額。
工傷索償項目及金額總結
法官裁定僱主有責任向原告人支付人身損害賠償,並評定損害賠償數額如下:
(1) | 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 | HK$150,000.00 |
(2) | 聆訊前收入損失賠償 | HK$78,324.00 |
(3) | 喪失工作能力賠償 | HK$50,000.00 |
(4) | 專項賠償 | HK$470.00 |
(5) | 扣除:已收取的僱員補償 | (HK$61,080.00) |
(6) | 扣除:法庭判定仍需支付的 僱員補償差額 | (HK$13,437.60) |
HK$204,276.40 |
利息方面,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以年息率2%由傳訊令狀發出當日起計算至判決日;而有關收入損失之賠償及專項賠償以判定利率之一半由意外發生日起計算至判決日;之後兩者的利息,均以判定利率由判決日起計算,至僱主(被告人)完全支付賠償款額為止。
訟費方面,受傷員工在本訴訟中勝訴,僱主應支付訟費予原告人。代表律師申請由法官對訟費作簡易評定,並呈上原告人(受傷僱員)的訟費清單。法官經考慮後,評定僱主須支付予原告人的訟費總數為HK$75,000。
最後,法官頒令被告人須支付訟費予原告人,數額為HK$75,000;至於原告人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村屋玻璃屋工程跌落地面骨折
裝修師傅: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師代表出席 跌落地骨折索償訴訟背景 骨折傷勢和治療 一般損害賠償 專項損害賠償 收入的損失 工傷索償項目金額總結 原告人於新界某村屋天台平台,進行安裝玻璃屋工程。當準傋收工,正從平台返回天台之際,由於被告人提供的木梯中横木早已折斷,原告人的腳一時踏空,繼而失去平衡,由大約兩米高跌落天台地面。意外導致受傷被送往院接受治療。 為此意外,原告人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被告追討人身傷亡賠償。法院頒布非正審判令,裁定被告有法律責任賠償原告人,而賠償金額則有待評估。被告同時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被貨車尾板夾傷喪失工作能力7%
受傷僱員:由大律師代表 跟車送貨員工傷索償爭議 腳趾傷勢及治療,病假/收入損失 疼痛、痛苦和喪失生活情趣之索償 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 計算收入損失和強積金損失 已付雜項費用的支出 痛苦賠償及特別賠償之利息 廣告工傷索償 交通意外 疏忽賠償原告人為第一被告人(貨車車主)的僱員,他在第一被告人之貨車上進行跟車送貨工作期間,由於另一跟車送貨員(第二被告人)不慎操作貨車尾板,而令其腳掌前部份被貨車尾板夾著,引致左腳及腳趾嚴重受傷。 在此案中,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索償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
冷氣技工背部及手臂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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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