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清拆工人跌落地面受傷
外判商員工民事索償案背景
原告人是一名清拆工人,受僱於第一被告(裝修工程中負責清拆工程的分判商),及第二被告為該單位的裝修工程的總承判商。意外當日下午,原告人正為第一被告工作,在該單位地下大門附近把清拆的泥頭和廢物放進一個環保回收斗內,原告人當時站在載滿泥頭和廢物的斗上工作,該斗與地面距離6呎多。在工作期間,原告人從斗邊跌落地面受傷。
原告人其後獲批法律援助,協助他追討因該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的僱員補償和根據普通法的人身傷害賠償;向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區域法院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HK$365,830及利息和該案的訟費。
關於人身傷害賠償,原告人透過代表律師入稟區域法院,在本案中向第一和第二被告人追討。第一和第二被告在庭上確認沒有就該意外的工程購買保險。被告沒有把任何文件存檔法院,亦沒有回應任何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所發出的信件。第一被告出席本案大部份的聆訊。第二被告人在出席法院聆訊後,就缺席其後的法院聆訊。但在此案的審訊當天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有親自應訊,但沒有律師代表。
由於第一和第二被告沒有呈交他們的抗辯通知書,原告人在本案登錄了針對第一和第二被告的非正審判決,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須支付原告人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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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處墮下傷勢及接受的治療
原告人的傷勢如下:
- 右胸第一和第七肋骨骨折;
- 右胸氣胸;
- 肺萎陷;
- 右手肘部擦傷;
- 右肩受傷;
- 右髖受傷;及
- 右膝受傷。
意外發生後,原告人由救護車送往醫院的急症室接受治療。由於傷勢非常嚴重,在深切治療部接受了整整一天的搶救;之後轉到普通病房。由於右肩和右髖的創傷,他被轉介到醫院覆診及治療骨科的創傷,期間接受了三個多月的物理治療。他胸部的創傷及骨科的創傷分別在兩間醫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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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專家意見
兩位專家醫生同意或相近的事項及意見:
- 診斷原告人的傷勢為:(i) 多條右胸肋骨骨折;
(ii) 很可能的右肩軟組織受傷;
(iii) 右髖軟組織受傷;
(iv) 很可能的右膝軟組織受傷,有關傷勢與意外的發生模式是吻合的。 - 原告人的右肋骨骨折引致氣胸,林醫生的意見認為不能肯定骨折的肋骨是那一條,但認為應有2條肋骨骨折;而苗醫生則認為骨折的肋骨是右邊第一條和第七條肋骨,或是肋骨中的其中2條。
- 原告人的右胸、右肩、右髖、右膝仍有的痛楚是輕微的。
- 原告人的傷處沒有舊患。
- 原告人接受的治療為恰當,無需接受進一步的外科手術或特定的治療。
- 無需其他科目醫學專家為原告人進行評估。
兩位專家醫生不同意的事項及意見:
(a) 苗醫生
原告右肩的痛楚沒有在醫院的急症室和骨科發出的醫學報告中提及(原告人在意外後隨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首次記錄原告的右肩痛楚是意外後的兩個多月:[見醫院的骨科和物理治療科發出的醫學報告]。
林醫生
關於原告的右肩痛楚的開始時間,身體多處地方承受傷勢的傷者大多會指出他們最痛楚的傷處,如原告在意外中的右邊肋骨骨折引致氣胸;更甚的為原告的右邊第一條肋骨骨折與右肩的位置是很相近。另外,政府醫院的急症室報告記錄了原告人的右手手肘擦傷。因此,林醫生認為原告人在意外中承受了右肩的軟組織受傷,這非常可能是原告人持續的右肩痛楚和殘障的原因。
(b) 苗醫生
醫院的醫學報告沒有提及原告人的右膝痛楚,原告人被轉介到骨科治療是右髖的痛楚,醫院的醫學報告亦沒有提及他任何關於右膝痛楚的投訴。
林醫生
原告人很可能因為右膝的軟組織受傷引致右膝的持續痛楚,林醫生指出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原告人的主診醫生在評估證明書中亦持相近的意見,即原告人在其身體多處位置亦呈現受傷。
(c) 苗醫生
原告人應可返回受傷前的工作崗位,但工作的忍耐力有溫和的損耗,在長時間工作後,他可能有一些輕微的髖痛和肩痛。
林醫生
自我鍛鍊加強右肩,及經一段的適應期後,原告人應可返回受傷前的工作崗位,但原告人會承受喪失工作能力,在長時間工作後需要短暫休息或舒展。引致右肩承受大壓力的動作(例如使用重的錘、搬起超過40-50磅的重物、把物件提起至高於頭或肩部)會令右肩不適甚至痛楚。
(d) 苗醫生
合適的病假應該是6個月。
林醫生
考慮原告人傷勢的嚴重性、康復的需要、治療的進程、意外受傷前原告人的工作要求,主診醫生給予原告人的病假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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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補償
- 基於涉案意外引致的創傷、接受的治療、及現時仍然承受的殘障,原告人申索HK$300,000為痛苦及喪失人身享樂的賠償。
- 考慮原告人傷勢之嚴重性,康復及治療所須之時間及上述案例之後,本席認為一個較合理之數目作為原告人因這意外所承受的痛苦及喪失人身享樂的賠償金額為HK$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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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賠償
- 原告人聲稱因本意外而引致的醫療支出不少於HK$5,000,其中有單據支持的金額為HK$3,940。法官認為原告人就相關醫療支出所作出的申索金額HK$5,000為一個合理之數目,因此批准HK$5,000作為原告人本案的醫療支出。
- 法官同時批准原告人的交通費為HK$3,000。認為這數目合理,無須收據支持。
- 至於補品和營養食品的支出,原告人申索的金額為HK$10,000。但法官認為一個在沒有收據支持下較為的合理的數目應為HK$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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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損失的賠償
根據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一宗相關的僱員補償案(DCEC xxxx/201x)經審訊後頒發的判案書:-
- 一名清拆散工的日薪為HK$800至HK$850。在涉案意外發生時,一名類似原告人的清拆散工的日薪中位為數HK$825:[見該判決書的第74段]。
- 一名清拆散工的每月平均工作日數為24天至26天。在涉案意外發生時,一名類似原告人的清拆散工的每月平均工作日數為中位數25天:[見該判決書的第75段]。
- 原告人因涉案意外受傷而缺勤共586天:[見該判決書的第89段及9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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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能力損失的賠償
法官同意原告代表律師以下關乎原告收入能力損失的陳詞:作為油漆批盪工人,在處理日常的工作時,原告人需要:
- 長時間站立、蹲下、跪下和步行;
- 不同姿勢工作;
- 彎腰;
- 攀爬木梯、鋁梯和棚架;
- 在高處工作;
- 提取和搬動重物,包括大鐵錘(10多磅)、電炮(40多斤)、清拆後的泥頭和廢物(百多斤);
- 上落樓梯;及
- 迅速地進行工作。
法官同意原告因身體的殘障引致他在勞動巿場有所不利;在本項申索的金額為HK$200,000,法官認為一個較合理的金額應該為HK$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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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賠償金額總結
總結以上之討論,法庭裁定原告在本案應得之金額為:
(1) 痛苦及喪失人身享樂賠償 HK$250,000.00
第(1)項的利息 HK$8,750.00
(2) 醫療支出 HK$5,000.00
(3) 交通費 HK$3,000.00
(4) 補品和營養食品支出 HK$5,000.00
(5)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HK$475,217.29
(6) 相關的強積金損失 HK$23,760.86
第(2)至(6)項的利息 HK$102,958.81
(7) 收入能力損失 HK$150,000.00
(8) 扣減獲判僱員補償金 (HK$365,830.00)
第(8)項的利息 (HK$98,623.76)
______________
總項: HK$559,233.20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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