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員向僱主提出意外負責索償
受傷護理員的案情
此案是一宗人身傷亡的訴訟。原告人為被告人公司經營的護老院之僱員,職位是護理員。在此之前,曾在其他護老院工作。在當值期間,原告人同另一名護理員把一名睡在床尾位置的癱瘓女院友移到床中間位置時,引致左手和背部受傷。原告人認為護老院應對該意外負責,因此提出本案之訴訟,向護老院追討賠償。
抗辯理據:
- 原告人所稱的該意外並無發生;
- 護老院已給予指示和提醒,以確保工作安全;及
- 原告人須負上共分疏忽的責任。
爭議點包括:
- 原告人所述的該意外有否發生;
- 如該意外有發生的話,責任誰屬;
- 原告人本身在意外時,有否共分疏忽;及
- 原告人可得到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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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護理員的案情
任職初期,原告人負責日班的工作,僱主叮囑彭女士須跟從資深的同事的指示,更安排參加起居照顧員訓練證書課程,課程內容包括長期臥床老人護理技巧。原告人通過考核,獲頒發合格證書。
在當值夜班,至翌日約凌晨4時10分,見院友婆婆整個人偏向睡床的左下方,故此與另一護理員商量把婆婆移回睡床的正中。原告人要求同事一人一邊移動婆婆,自己站在睡床的右方,同事在左方,二人各把一手放在婆婆的臀部位置,另一隻手放婆婆的腋下, 約定二人一同叫喚「一、二、三」後,便發力抬起葛婆婆,原告人對於此做法並沒有回應或異議。最後同事卻沒有出力把婆婆抬起,重量全傾向原告人手上,因此扭傷左手腕和背部。
原告人稱,事後感到左手手腕和背部痛得如撕開般。當時沒有立即把問題說出來,只埋怨郭女士為何沒有如約定的方法把婆婆抬起。
盤問下,原告人承認同事曾向她表示,以一人抱著葛婆婆的上半身,另一人抱其下半身,將她移至床的中間位置,但原告人不滿同事力氣不夠,因此拒絕建議,並要求同事跟隨她的方法行事。原告人稱這方法是當值日班的姑娘教導的。
被申索僱主的證供
被告人(護理院)堅稱該意外從沒有發生過。
當日因其中一名護理員放假,所以原告人被安排當值夜班,跟當時另一名護理員同事一組。約晚上8時許,院友婆婆的床架被上一更當值的姑娘調高,方便流質食物經胃喉傳送,避免她噎着。但這時婆婆已完成進食,身體開始有點蜷曲並「跣」下床尾。當另一護理員同事正準備把床架調較回原位時,卻看見原告人一手提著婆婆的手,一手提著她的大腿,似乎正準備發力把她的身體拉平,該名護理員同事立刻制止原告人錯誤的動作,並提醒她這樣做很易拉傷婆婆脆弱的筋骨。按有關的護理訓練,搬動虛弱無力躺臥者的正確方式,是護理員把雙手「攝」在躺臥者身軀之下,才合力把其整個身軀(而非手腳)移動。當時這名護理員同事抬著婆婆的頸和腰間住置,而原告人則抬著婆婆的腰部和腳的位置。原告人雖有些不悅,但也聽取忠告,用正確的方法搬動婆婆。移動婆婆的過程順利,期間原告人並沒有任何受傷不適的表情或表示。
這名護理員同事指,當日從沒有發生過所聲稱的該意外。這全是原告人虛構出來的故事。
約之後的一星期,原告人在午飯時,著當日該名護理員同事,看她的左手是否「腫」了,並請求這名同事倘若有人查問時,要幫她說二人在當值夜班期間,扶婆婆時發生「工傷」,這名同事即時拒絕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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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是否在工作期間受傷
在該意外後原告人感到左手發麻、疼痛,只塗點藥油按摩,沒有看醫生。因情況未有改善,在她到醫院求診,說自己的左手發麻已有兩個星期,沒有提及該意外。隨後,在五次覆診中,原告人稱其頸部,左肩膞痛楚,左手臂發麻,直至一個月後求診時,才首次稱自己在一個月前份扭傷左手腕。
原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所稱的不吻合。工傷賠償的書面供詞中,跟本申索的證據上也有不少的分歧。當時的律師已向她詳盡解釋,而她亦同意上述案情,但卻互相矛盾。
原告人未能成功舉證其受傷是由於護老院違反疏忽或其他責任所致的,因此她的索償不能成功。
護老院是否疏忽或失責引致意外
原告人指出,該意外是由於護老院違反下述責任:
- 疏忽法中的謹慎責任;
- 僱傭合約的隱含條款;及
- 違反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
法庭認為,護老院在工作系統的安全問題上,負上謹慎責任,不容疏忽。僱傭合約的隱含條款,要求護老院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系統和不要置原告人不必要的危險。《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訂定僱主對僱員工作上的安全,包括工作系統、工作地點、提供訓練、以及工作環境等各方面,必須負上合理的責任。上述各項訴因,原告人都是依賴同樣的細節,實質上並沒有分別,法官將一併處理,主要的細節可歸納如下:
- 沒有採取任作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原告人工作時的安全;
- 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避免意外;及
- 沒有提供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
有關疏忽及僱傭合約隱含條款的法律原則,就一宗上訴法庭法官指出:
「僱主對其屬下員工的安全負有合理的謹慎責任。如果僱員受僱從事某一項較為危險的工作,僱主所承擔的謹慎責任就較大,但如果僱主未能徹底除去工作的危險性,他必須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盡可能減低工人受傷的風險:參考Charlesworth & Percy on Negligence,第 9版,第10-83段。但是僱主並不須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以除去其屬下員工所面對的每一項風險。Reid 勳爵在Wagon Mound (No.2) [1967] AC 617一案第 642E-643A段,道出有關原則的經典聲言:
‘…這並不是說,無論情況如何,忽略任何低程度的…風險都是有理可據的。任何合理的人士均祇會在具有某些有效原因的情況下才忽略這項風險,譬如說去除這項風險需付出相當昂貴的費用。他會衡量風險的大小和去除風險的難度。…一般的原則是如果某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所涉的風險是實在的風險,而非只是一種不會影響合理人士的思想的可能性,但他沒有採取任何步驟以去除這項風險,則他必定是疏忽。…如果風險屬於低,而任何合理的人士(他會小心處理其疏忽行為所引起的安全問題)亦認為在此情況下理應忽略這項風險,則不採取任何步驟以去除這實在的風險是有理可據的。’」
可見,護老院在法律上的責任不是絕對的,重點是在於必須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盡可能減低員工受傷的風險,但這並非要除去其屬下員工所面對的每一項風險。工作性質越危險,謹慎程度就越大。護老院應須就一切環境而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基於護老院已經作出合適的工作及人事安排,也提供適當的訓練予原告人,在這情況下,法官裁定,護老院已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照顧僱員的安全。毋須就賠償付上任何責任。
僱傭雙方共分疏忽責任
倘若護老院因為任何原告人的指稱,被認定為違反了對她的謹慎責任,原告人所採用移動院友婆婆的方式,是按日班的姑娘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並沒有作出非一般的舉動。因此,法官不認為存在共分疏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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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雙方共分疏忽責任
倘若護老院因為任何原告人的指稱,被認定為違反了對她的謹慎責任,原告人所採用移動院友婆婆的方式,是按日班的姑娘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並沒有作出非一般的舉動。因此,法官不認為存在共分疏忽的情況。
此宗索償案最終判決總結
基於以上的分析, 若護老院需負責賠償原告人,賠償金額計算如下;法官就責任問題的裁決,現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港幣(元) | ||
(一) |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損失 | 100,000 |
(二) |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 108,996 |
(三) | 其他專項賠償 | 10,000 |
218,996 | ||
扣減: | ||
工傷賠償 | 183,655 | |
總數: | 35,341 |
法官作出暫時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護老院因本訴訟引起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除非雙方協議,訟費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内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此訟費命令將自動作實。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