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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腱斷裂申索四十萬元痛苦賠償

裝修工人:法律援助署律師代表
詳細賠償項目及金額

燒焊及清拆舊裝修工人2%判傷

工傷賠償, 工程

法庭就損害賠償作出評估

原告人向此案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自己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向被告人索償,於同日發出的申索書,指他因而右手腕受傷。所發出的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特別損害賠償及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等約港幣400,000元。

法院因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

大律師陳述指出,司法常務官基於被告人未有按命令在期限前提出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及就經編正損害賠償書所作出的回答書送交法院存檔送達對方,因此被視為放棄援引任何醫學專家證據及不提交上述文件及在損害賠償聆訊時,不得援引任何文件為證據及不得親自出庭作供,並不得傳召任何人作供。

被告人亦出席審訊,只可以盤問原告人。聽取過原告人作供,法官認為他不是誠實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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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並非會全部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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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前的經濟損失

  • 就審訊前的經濟損失而言,大律師指根據被告人證供,他從做裝修工人所獲得日薪港幣500元,因今次意外原告人已獲得102日病假 [文件冊甲第9頁和文件冊丁第79-89頁] ,專家報告亦確定這些病假是合適的[文件冊丙第68-14頁] ,因此他陳詞指審訊前的經濟損失金額為港幣51,000元(102天 X 500元)。
  • 討論:聽取過原告人作供,法官認為他不是誠實的證人,不接納他每月賺取港幣12,500元的說法。法官亦同意被告人的說法,原告人來來去去都只能說出兩三個判頭的名字,其中兩位根本好一段時間沒找他工作,法官不接納原告人每月開足工的說法。由於法官不接納申索人在收入的證供,雖然他獲發病假,法官判處不作任何賠償

審訊後的經濟損失

  • 就審訊後的經濟損失,大律師指原告人只申索損失了的賺錢能力(loss of earning capacity)。他指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41歲,意外發生時38歲,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一。原告人要求以12個月收入作為計算基礎,以反映他因工傷在勞動市場損失了原來的競爭能力,即港幣150,000元(12,500元 x 12個月),其後,大律師提議每月平均開工為18天,以港幣500元一天計,則應得港幣108,000元(500元 x 18天 x 12個月)。
  • 討論:法官認為大律師要求以12個月為計算基礎是過高,但無論如何,基於與第17段的理由,對這項申索亦不作賠償

痛苦賠償

原告人由骨骼肌肉系統腫瘤專科作出醫療報告。醫生閱讀過相關的醫療檔案,又檢查過原告人後作出了醫療報告,結論如下:

(i) 診斷及受傷程度:原告人尺側腕屈肌腱斷裂導致右手腕撕裂。職業治療進度報告顯示,診斷結果為腱50%斷裂。無神經與血管的損傷。骨骼也無損傷。

(ii) 當前狀況:原告人抱怨稱其右手腕仍有餘痛,尤其是用力的時候。還說,握力較差。經過物理檢查後,無重大肌肉損耗。手腕和手指活動略微受限,但仍然良好,能夠活動。右手小指略微不能彎曲,但仍能夠觸摸手掌。右手握力比正常狀況略弱。

(iii) 殘疾:原告人能夠獨立從事日常生活活動。其手腕能夠活動,略有局限。右手腕長時間用力可能有些不適。

(iv) 受雇就業能力:原告人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應該能夠作為一名裝修工人,重新返回其事故前崗位。他稱曾經從事焊工工作,其焊槍、焊管以及配件重約20千克。若他要堅持該設備的相關工作,他需要經常休假。否則,沒有必要更換其職業。

(v) 病假:原告人休了約3個月病假。認為合理,因為僅為腱部分斷裂。部分斷裂腱恢復良好。復原更容易,且更快。

(vi) 醫療預測:原告人已經恢復到最佳狀況。其狀況穩定。預測部分腱斷裂修復良好。

(vii) 評估:由於右手腕有餘痛,略微脆弱,原告人有2%的損傷,喪失工作能力亦為2%。”

大律師指原告人的尺側腕屈肌腱斷裂導致右手腕撕裂,就痛苦損失的申索,合適的金額應該是港幣180,000元。傷勢情況可參考文件冊丙的醫生報告。引用與原告人相約的因被破碎玻璃弄致的尺側腕屈肌腱斷裂導致右手腕撕裂傷勢的兩宗區域法院2009年及2010年案例。

討論:原告人現時42歲,意外發生時38歲,在香港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慣用右手。基於醫生的醫療報告,參考過相關的案例,法官認為與一宗2010年區法院的案件最為接近,不過該案原告人的傷勢及後遺症都更為嚴重,法官裁定在這項目下的賠償應為港幣100,000元。

特別損害賠償

  • 原告人只申索交通費和食療費用。就交通費而言原告人提供了14張醫院覆診便條,平均每次來回覆診交通費30元計算,總交通費為港幣420元(30 x 14)。就食療費用而言,原告人只依賴個人陳述總共花了港幣1,000元。因此特別損害的總申索金額為港幣1,420元。
  • 討論:法官接納原告人港幣420元交通費的申索。就食療方面,原告人完全沒有提出證據,法官不接納,就這項申索,法官評估為港幣420元。

扣減僱員賠償

  • 原告人在僱員賠償案中已收取港幣15,000元,法官需考慮這是否應根據僱員賠償條例第26條,在此案的賠償中扣減。考慮過痛苦損失與特別損害賠償實際上與僱員賠償案的申索項目不同,因此法官席認為毋須扣減。
  • 原告人可獲痛苦損失的利息,按年利率2%由傳票令狀送達日直至判決日,之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特別損害賠償由意外日起計直至判決日以判定利率一半計算,之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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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官評估原告人應得賠償如下:

港幣(元)
(1)痛苦損失100,000
(2)審訊前的經濟損失0
(3)審訊後的經濟損失0
(4)特別損害420
100,420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