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與輕型貨車相撞
原告人為49歲,是一名全職自僱的士司機,專門往返機場及酒店接載乘客。事發時,駕駛的士沿二線行駛,第二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沿相同方向三線行駛。原告人駛到十字路口時,因紅燈停車。當交通燈號轉為綠燈,他開車時,被對方駕駛輕型貨車從右方撞向原告人的的士右邊車身近車頭位置,令的士右車頭泵把鬆脫掉下,當時感到頸痛及背痛。
意外後,原告人被送到醫院急症室接受檢查及治療。醫生發現他的頸部及下背部位置有疼痛,需要留院接受治療。留院期間,他需要佩戴頸圈及接受物理治療。由於頸部及下背部的痛楚持續,原告人到私家醫生醫務所求診。醫生診斷他扭傷頸部及背部,頸部及背部的活動能力因疼痛而受限。期間,原告人多次到同一醫生醫務所接受治療,並轉介他到物理治療中心接受物理治療。
病假完結後,原告人恢復駕駛的士工作。由於頸部及背部仍然經常疼痛,無法自如轉動頸部駕駛,容易疲倦,下肢亦會間中感到麻痺,每次連續工作3至4 小時後便須停下車輛稍作休息大約半小時,伸展頸部及身體,或自己稍作按摩頸部及背部。這個情況維持了最少24個月。基於上述原因,意外後復工的收入減少了,每星期必定休息一天,平均每月工作26 天。
原告人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作供,採納其書面證人陳述書作為主問證據,並接受被告人的盤問。兩位被告人存檔的證人陳述書,內容只關於意外發生經過,不涉及損害賠償評估,雙方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選擇不作供。法官在損害賠償評估中,並沒有考慮兩位被告人證人陳述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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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損害賠償
被告人曾經就私家醫生醫務所發出的單據作出質疑,因為《損害賠償評估文件冊》內單據副本日期是「10/8/20」,看似為2020年發出。最後,原告人代表律師呈遞該單據的正本,其日期應是「10/8/2017」,只是影印失誤無法顯示「17」的數字。其實,被告人在《回答書》已經提出這一點,若原告人代表律師認真檢查所披露的文件副本,不會在《損害賠償評估文件冊》重覆該影印失誤。考慮過原告人傷勢、醫療報告,和提出的有關單據,法官認為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和維修費都合理,如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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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第一個爭議點是,到底原告人每日車資收入平均金額是否可信。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進一步解釋,意外前他每日大約接載5-6個客次由市區往機場,因為在機場排隊等客時間較長,回程時她不會在機場接客,反而到東涌一帶等客。有時如果市區有要求,便會空車出市區再接客。被告人質疑,原告人每日根本不能做5-6個機場客次那麼多,時間亦不容許。本席接納原告人律師的陳詞,認為被告人的質疑太籠統,畢竟每日平均車資收入只是一個平均數,每個客人上車地點,時間,路面情況,和周圍環境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被告又質疑,原告人聲稱的月入可觀,理應需要報稅,但原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文件證據證明收入。不過,沒有文件證據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在本案,原告人是駕駛著的士遇上交通意外,沒有證據質疑原告人不是從事的士司機行業。原告人亦提供文件,證明的士每月供款記錄。雖然原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文件證據證明收入,但原告人依賴運輸署發出的一封信函,顯示市區的士司機平均每日賺取車資,剩收入平均每日 $1,290,工作日數平均每月26.9日。原告人稱每日平均車資收入,並無不合理之處。
原告人索償的審訊前的收入損失包括141天病假的收入損失、和復工後因意外導致的收入減少的差額。首先,病假的收入損失方面,原告人獲發141天病假。這些病假乃由醫院醫生和私家專科醫生發出,原告人亦有呈遞有關病假以作支持。法官接納141天病假為合理的。
有關病假的工資損失,法於在庭上就原告人計算收入損失的公式和背後的理念提出詢問,質疑為何車會供款需要在原告人淨收入中扣除。原告人代表律師及後修訂其病假期間的工資損失計算。這兩個計算公式不同之處在於車會供款HK$25,526是否屬於原告人營運的士的開支,是否需要扣除。法官認為,原告人自己持有的士,不須繳付租車,他將收入用作購物或是供車是她自己的選擇,不應將供款作為營運的士的開支。法官認為,原告人代表律師在庭上的計算方法較為合理和公平。原告人代表律師理應在《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列出上述計算方案,甚或在聆訊前申請修訂陳述書。由於此計算方法不涉及援引新證據或證據修訂,而且計算方法較為合理和公平,法官批準原告人代表律師在聆訊時才提出。基於上述原因,法官接納原告人在141天的病假的工資損失為 $15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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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
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原告人在《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列出的申索為港幣 $220,000。原告人援引以下有關案例:
- 在DCPI xxx7/20xx一案,原告人因交通意外導致頸部受壓而導致疼痛,其專家醫生指出,原告人的右頸部殘留有壓痛,但活動範圍廣泛,沒有神經功能缺損,上肢肌肉沒有流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150,000。
- 在另一未經彙報案,原告人同樣遇上交通意外,導致頸部和背部受傷,C3/4突出 (disc bulging),L4/5,L5/S1和S1/2椎間盤突出 (disc protrusion)。原告人需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和精神科治療。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250,000。
- 在DCPI xxx6/20xx一案,原告人因交通意外導致頸部軟組織外傷,她自己亦有頸椎退化。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專家醫生評定原告人蒙受的永久性損傷分別為4% 和1%。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225,000。
- 在另一未經彙報案,原告人遇上交通意外導致胸壁受到挫傷和頸部扭傷。永久性損傷評定為3%。儘管需要戴頸托大約六個月,他隨後可重新上班。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180,000。
法官在考慮過原告人的傷勢和所蒙受的痛楚、其後接受的治療,及整體情況,並有關之案例後,認為原告人傷勢的嚴重程度低於以上援引的案件,但較接近胡創荏 案,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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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訟費
- 利息方面,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由傳訊令狀送達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 計算。至於審前損失和其他專項損害賠償,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法官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付原告人本評估的訟費,按區域法院基準評估;倘若與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有更改上述暫准命令的申請,否則暫准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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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本席評估原告人的損失如下:
(1) | 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 | $150,000 |
(2) |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 $200,870 |
(3) | 專項損害賠償 | $14,800 |
合共 | $365,670 |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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