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項目計算機

跟車送貨員腳趾嚴重受傷

受傷僱員:由大律師代表

詳細賠償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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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律師事務所

工傷索償

交通意外

疏忽賠償

法庭就工傷賠償作出評估

原告人為第一被告人(貨車車主)的僱員,他在第一被告人之貨車上進行跟車送貨工作期間,由於另一跟車送貨員(第二被告人)不慎操作貨車尾板,而令其腳掌前部份被貨車尾板夾著,引致左腳及腳趾嚴重受傷。

在此案中,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索償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

第二被告人於本案中從沒有提出抗辯。法庭頒下非正審判決判定原告人對其勝訴,而賠償金額有待評定。

第一被告人於本案中起初由律師代表進行訴訟。但開庭審訊後,遞交抗辯書之後,其律師終止代表第一被告人。此後,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及出席聆訊。第一被告人自最後一次出席法庭聆訊後,便開始缺席。

工傷索償爭議事項

第一被告人如有出席本案之聆訊的話,以下事實應不能爭議的:原告人於意外當天在第一被告人的貨車上進行跟車送貨工作時遇到工傷意外。

此案餘下的爭議點為:

(1) 第一被告人作為原告人的僱主,是否應該為原告人就該意外負上疏忽責任,及/或應該為第二被告人的疏忽而引致該意外發生負上責任;及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應對原告人負責的人身傷亡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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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意外索償網

交通意外後要記住三個步驟

賠償項目及點樣計算金額

傷勢、治療及病假/收入損失

  • 原告人因該意外而引致腳趾嚴重受傷,在醫院留醫和接受治療,由意外當天直至20xx年x月5日才出院回家,一共留院18天。
  • 至今,原告人腳指及腳掌疼痛,因這次受傷,被判定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7-8%。
  • 醫管局醫生給予原告人之病假由意外當天起計直至20xx年x月2日。
  • 另因這次腳傷,原告人於留醫及覆診上一共花了醫療費用$5,027.50及人民幣388元(一共$5,488)。
  • 即使其腳傷患未癒,原告人仍在病假中開始重新工作,每月收入大約只有最多$6,000。相比之下,較他未受傷前之收入少了大約$4,000 – $5,000。大約六個月之後,他才可以開始賺到一些佣金,但每月仍比未受傷前之收入少了大約$2,000 – $3,000。

法官判處之PSLA痛苦賠償索償金額

  • 法官同意大律師的陳詞,認為原告人腳部的壓傷及殘障應被列為稍低於「嚴重受傷」的類別,裁定他在疼痛、痛苦和喪失生活情趣之損害賠償的金額應為$300,000。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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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常見賠償項目
法庭並非會全部接納

協助市民申請法援・按此網上計算賠償

因工傷導致失去賺錢/收入能力損失

  • 原告人聲稱,至今他在拿重物或過度工作時,左腳仍然感到痛楚。由於腳痛,他有時需要休息2至3日才能繼續工作。再者,由於腳傷大大減低了他在勞工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他亦擔心他會因此而被辭退並失去工作。
  • 他索償喪失收入能力賠償金額 $100,000。
  • 法官認為雖然原告人的確因在意外中所受之傷患而影響到他的工作/收入能力,但經考慮專家之醫療報告後,裁定在這方面一個較合理的賠償金額應為$50,000。

計算收入損失和強積金損失

  • 原告人索償收入損失金額共$190,000如下:-(1) $10,000 x 8.8個月 = $88,000(2) $4,500 x 6 個月 = $27,000

    (3) $2,500 x 30 個月 = $75,000

  • 原告人亦索償強制性公積金福利的損失。根據香港法例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原告人的損失應為其僱主應付的相等於其收入百份之五的薪金供款如下:$190,000 x 5% = $9,500
  • 法官認同原告人索償其收入和強積金福利損失總數$199,500是一個合理的數目($190,000 + $9,500)。

PSLA賠償及特別賠償之利息

  • 准予原告人索償有關疼痛、痛苦和喪失生活情趣損害賠償的利息,由送達傳票當天起計至判決日,以年利率百份之二計算
  • 法官亦准予所有審訊前的特別賠償利息,由意外當天起計至判決日為止,以現行判決的利率的一半計算。

總結

總索償金額(不包括利息):

A. 疼痛、痛苦和喪失生活情趣損害賠償 $300,000
B. 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福利的損失 $199,500
C. 收入/賺錢能力的損失 $50,000
D. 已付雜項支出 $17,488
$566,988

村屋玻璃屋工程跌落地面骨折

原告人村屋天台進行安裝玻璃屋工程,從木梯中一時踏空失去平衡,由兩米高跌落天台地面;意外導致足踝骨折受傷;意外前工作需要他攀爬梯子和棚架,以及攜帶和搬運建築材料;意外後由於足踝疼痛,重操故業十分危險中,選擇另類負擔較輕的工作;PSLA一般損害賠償(痛苦、苦楚,以及生活情趣的喪失)律師提供了十宗案例作為参考,追討港幣250

燒焊及清拆舊裝修工人2%判傷

案情主要指,在意外發生時,受僱於被告人為裝修工人,負責燒焊及清拆舊裝修的雜項工作。原告人向本案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自己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向被告人索償,於同日發出的申索書,原告人指他因而右手腕受傷。於同日發出的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特別損害賠償及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等共港幣373,920元

裝拆及搬運玻璃安裝工人

原告任職安裝工人,負責裝拆及搬運玻璃,日薪為港幣750;拆除玻璃時,聽到「碰」一聲,然後玻璃碎裂而碎片則往工友方向跌下。玻璃碎片壓傷手背,經診斷後發現左手筋腱斷裂;接受治療後開始慢慢復原,但發覺已經大不如前,手背仍然略帶腫脹,左手食指僵硬,左手麻痺及不能使力;本案中可獲賠償的總金額為港幣約六十萬,扣減已收取的僱員補償金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