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項目計算機

認識法律

了解案件情況,保障自身權益

怎樣會構成誹謗

根據誹謗法, 「發佈」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找到更詳盡的解釋。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佈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 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 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

構成誹謗的元素

  •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

主要分別,是永久形式誹謗本身即可予以訴訟(即可以假定原告人已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害);至於短暫形式誹謗,原告人便需要證明自己蒙受甚麼損害,除非有關陳述聲稱原告人:

  • ​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 現時患有傳染病;
  • 不貞節或曾與任何婦女通姦;或
  • 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

如果有關事件被證實為永久形式誹謗, 或被證實是屬於短暫形式誹謗(但誹謗內容是關於以上四項的任何一項),原告人便毋須向法庭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蒙受了甚麼損害(但當法庭評估賠償數額時,原告人仍可提出相關證據)。

誹謗不是刑事罪行, 但受影響的人 (被羞辱或被取笑的人) 可以向做錯事的人, 提出民事訴訟, 向他們要求賠償。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