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技工判傷百分之六損失賠償
電器技工前臂被電動打磨機割傷
原告人任職電器技工,使用被告人提供保護罩已被拆除的電動打磨機工作期間,右前臂被電動打磨機割傷,以致大量出血。在被告人(僱主)陪同下前往醫院急症室求診,經檢查發現其右手背尺骨位置有一道撕裂傷口,手掌和手指痳痺,同日轉介醫院骨科進行緊急手術,接駁神經線並清洗傷口。原告人在出院後,獲安排在醫院骨科覆診和接受職業治療。
醫生替原告人檢查,斷定原告人前臂割傷及尺神經線切斷,由該意外造成。專家報告指出,原告人右手背尺骨位置留有一道疤痕,事隔超過兩年,原告人右前臂仍有間歇性痛楚,一星期約有四至五次,尤其在早上起床、天氣轉變及疤痕受碰撞時,情況猶其明顯。此外,原告人仍會感到右手背尺骨位置和手指麻痺,傷患位置更出現過敏症。儘管右手握力正常,但右手背尺骨位置和第四及第五隻手指敏感度減半。
醫生指出,原告人慣用右手,因爲右手的傷患,即使處理簡單工作(例如扭動螺絲批),或應付日常生活(例如要提起茶壺或一包五公斤重的食米),也會甚感不便。
原告人右手的過敏症是神經受損的後果。由於過敏症的徵狀會影響原告人的日常生活,醫生建議原告人可接受手術或接受職業治療以改善情況。在私立醫院接受相關手術,手術費約四萬至伍萬元,接受手術後須休息三個月。
基於原告人右手的傷患,醫生評估原告人的整體身體受損程度為百分之五至六。醫生認爲,原告人雖然可以繼續當電器技工,但工作效率及能力下降是可以預期的,故評估原告人喪失謀生能力百分之六。醫生認爲原告人獲發病假天數是合理的。
原告人在庭上表示,現時早上起床仍會感到右手背尺骨位置和第四及第五隻手指麻痺,右手掌遭碰撞更會引發劇痛,但無需定時服食止痛葯。就工作上的困難而言,原告人列舉一些事例,説明什麽情況下需要同事協助,例如某些電力裝置安裝後必須用力鎖緊,原告人會依賴同事處理須要使勁的工序,自己只能從旁協助。原告人的同事和上司都理解他的情況,並無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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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及強制性公積金的損失
- 意外後,原告人獲政府醫院簽發病假,合共69天。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原告人因傷缺勤的期間為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xx月8日。醫生認為原告人獲發的病假合理。
- 律師指,雖然原告人的病假在20xx年xx月8日完結,但由於他的右手活動能力有限,仍需休養及適應,要求法庭判給原告人計至20xx年底合共五個月的收入及強積金損失。
- 原告人在庭上承認,他在病假完結後至獲得前公司聘用之前的一段期間,除了在家休息外,亦有兼職電器技工。按醫生的意見,原告人在病假完結後有能力重返意外發生前的工作,只是工作效率下降。因此,法庭只能按醫學專家意見評定收入損失,故此項賠償金額應為:20,800.00元x 69/30 x 1.05 = 50,232元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補償
- 原告人意外發生時50歲。基於原告人前述的傷患,代表原告人的律師援引下列案例,提出本案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金額應為300,000元:
(1) HCPI xxx/2011判詞;
(2) DCPI xxx/2009判詞;
(3) HCPI xxx/2007判詞;及
(4) HCPI xxx/2007判詞 - 上述四宗案例中,以第二和第四宗的情況與本案較爲相近。在DCPI xxx/2009一案,原告人操作電鋸時割傷左邊面頰及上臂,須接受肌肉、神經及血管復修手術。原告人接受治療後,手腕仍然軟弱無力,手握力下降,不能應付體力勞動工作。法庭評定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金額為350,000元。在HCPI xxx/2007一案,原告人是廚房工人,工作期間被另一名工人用刀割傷左前臂、頭皮、前額、右手及手指。原告人接受手術及治療後,左手手腕活動能力及手握力下降,右手中指及食指敏感度下降。雖然原告人可重返意外前的工作,但工作效率下降,而且處理精巧細緻工序有困難。法庭評定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金額為380,000元。
- 律師提出,此案原告人的傷勢雖未及上述案件原告人般嚴重,但其傷勢造成的影響,不遜於後者所受的影響。法官同意律師的觀點,評定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金額為300,000元。
判傷6%謀生能力的損失
- 醫生認為,雖然原告人仍可勝任電器技工的工作,但工作效率及能力將會下降,尤其當他須要應付較重的體力勞動工作或須攀爬樓梯或棚架時。原告人幸得上司和同事體諒,可以應付現時的工作。考慮到原告人的學歷、年紀和工作性質,本席相信,原告人在未來一段日子失去現時的工作,有一定的風險,而假如風險成真,原告人又有需要另覓工作,其傷患會令他吃虧。
- 律師指,按原告人的情況,如果他失去現時的工作,相信至少花上半年才能找到新工作,因此謀生能力損失賠償金額應為180,000元。
- 然而,客觀事實是,原告人在病假完結後不足三個月,便獲得現時僱用他的集團聘用,之後一直在同一集團工作至今。原告人亦坦言,僱主決定聘用他時,已知道他右手的情況。在這情況下,法官認爲,較爲合理的賠償金額應為90,000元。
將來醫療支出及損失
- 因為是次意外,原告人支付醫療費用合共870元。此等開支有收據證明,予以照准。原告人另要求賠償交通費1,000元和補品費用5,000元,款額合理,一律照准。
- 根據醫生的建議,原告人可接受相關手術或接受職業治療,以改善右手的情況。如果在私立醫院接受手術,費用約為50,000元,原告人手術後須休息三個月。原告人邀請法庭批給將來醫療支出及損失合共140,000元。
- 然而,原告人在庭上坦言,當初醫生提出建議時,他已表示不擬接受手術,原因是擔心手術後所需休息時間,會令他失去當時剛覓得的工作。原告人這一想法至今沒有改變,即不打算接受手術。原告人亦沒有要求按職業治療所需費用給予賠償。在此情況下,法官未能按原告人律師所請批給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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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賠償金318,628.27元,明細如下:
(i) | 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 | 300,000.00 |
(ii) | 收入及強積金損失 | 50,232.00 |
(iii) | 謀生能力損失 | 90,000.00 |
(iv) | 專項賠償 | 6,870.00 |
(v) | 將來醫療支出及損失 | 0.00 |
小計: | 447,102.00 | |
扣減: | 僱員補償金 | (128,473.73) |
合共: | 318,628.27 |
- 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金附帶利息,由傳訊令狀日期起計至判案書日期爲止,以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繳款項爲止。收入及強積金損失和專項賠償金亦附帶利息,自意外之日起計至判案書日期爲止,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之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繳款項爲止。
- 被告人另須支付原告人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包括任何待決訟費。如訴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訟費金額交由法庭評定。原告人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