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項目計算機

香港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簡介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 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 去證明他 / 她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原告人可採取 (a) 傳訊令狀, 或 (b) 原訴傳票, 來展開民事訴訟, 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 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 / 流程大致如下

村屋玻璃屋工程跌落地面骨折

原告人村屋天台進行安裝玻璃屋工程,從木梯中一時踏空失去平衡,由兩米高跌落天台地面;意外導致足踝骨折受傷;意外前工作需要他攀爬梯子和棚架,以及攜帶和搬運建築材料;意外後由於足踝疼痛,重操故業十分危險中,選擇另類負擔較輕的工作;PSLA一般損害賠償(痛苦、苦楚,以及生活情趣的喪失)律師提供了十宗案例作為参考,追討港幣250

在更衣室撞儲物櫃判傷1.5%

上班後如常到員工更衣室更換制服,更衣室位於大廈三樓,面積約約20呎長、約5呎寬;公司經常將一些雜物放在儲物櫃對面牆壁的旁邊,因此,可讓員工更換制服的空間縮窄至只有約兩呎左右的寬度;更換制服的時候,右腳踢到放在該更衣室內的儲物櫃,到政府醫院骨科門診覆診,X-光片顯示右腳的腳趾受傷,根據勞工處所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判傷

被貨車尾板夾傷喪失工作能力7%

跟車工人被另一名跟車送貨員不慎操作貨車尾板,腳指及腳掌疼痛,被判定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7-8%;意外發生前貨車主沒有給員工任何安全工作指示訓練或監督;員工之間如何配合安全地操作;及尾板安全工作的協調和合作事情提供任何安全指引或訓練;總索償金額($566,988)包括PSLA、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收入/賺錢能力及雜項支出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連同申索陳述書清楚列明原告人申索的性質及論據。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 並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夾附三份)及表格 16 或 16C(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予被告人。「高等法院規則第 41A 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2. 被告人必須於限定時間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 14 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 7 天開始計算)。若被告人沒有這樣做, 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敗訴。

3. 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內,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 (如有) 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

若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高等法院規則第 41A 號命令」規定, 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4. 原告人須於 28 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予被告人

5. 原告人需要取得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讓法庭就訴訟各方的審訊準備工作給予適當的指示

法官一般會指示訴訟各方在某一段時間內,互相交換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 (沒有在證人陳述書內提及的事實,在審訊時是不會被採納) 及專家報告等。

6. 訴訟各方可透過調解以解決爭議

7. 訴訟各方必須以文件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其所管有、保管、控制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文件,而訴訟雙方有權查閱對方所披露的文件

若文件是受保密權保障,便應該將之列入清單內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類別,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讓對方查閱。

8. 訴訟各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 28 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9.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 14 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 14 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10.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

11. 排期審訊

原告人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 向編排案件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 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並會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即案件會被定在某一日期處理)或流動審訊表(即案件會在有法官空閒時獲處理)內。原告人須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予法庭存檔。

12. 審訊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

展開民事訴訟的期限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 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

人身傷害的案件: 申索時限是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 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 以較後日期為準。

因工受傷的案件: 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提出。

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

民事訴訟程序頗複雜,各方應聘用有處理訴訟案件經驗的律師。在香港,律師收費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法庭於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 (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訟費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的費用。所以若被判敗訴的話,便需要承擔勝訴一方的訴訟費用。如敗訴一方不願意支付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所不滿。勝訴一方可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私家車被尾隨的士撞到

交通意外賠償數額的爭議,賠償金額為港幣$344,114,意外發生在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因被告衝紅燈,導致右轉的原告人急停,私家車被尾隨的的士撞到,引致原告人受傷;法庭裁定被告人須負法律責任;此案的一大疑問,為何原告人沒有報稅及強積金紀錄,老闆以現金出糧,不報稅及不供強積金,亦不願出庭作證,法庭認為他能夠提供滿意的解釋

的士與輕型貨車相撞

駕駛的士沿二線行駛,第一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沿相同方向三線行駛,當駛到十字路口時,因紅燈停車;當交通燈號轉為綠燈,原告人開車時,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從原告人的右方撞向原告人的的士右邊車身近車頭位置,令的士右車頭泵把鬆脫掉下,同時,原告人感到頸痛及背痛;意外後,受傷的士司機被送到醫院急症室接受檢查及治療,需要留院接受治療

交通意外導致傷亡的賠償責任

港鐵發生出軌意外,如果當時在車廂內受傷,是否可向地鐵公司提出民事追討賠償?馬路上與的士、小巴、巴士交通意外,應該點樣先可以保障權益,討回理公平的賠償;不涉及傷亡和政府公物的輕微交通意外,可以自行與其他涉事司機進行和解;若唔肯定責任歸邊個及詳細意外過程,急於向警方落正式口供,可能會變成被對方提出索償,瀏覽區域法院案例了解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